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教〔2013〕35号)文件精神,依据《四川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学校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成人高等教育按学分制模式进行管理和运行,学生按学分制进行学习和毕业。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指标,以累计学分作为学生学籍处理、毕(结)业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选课制。学分制以选课为基础,主要在专业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中进行选课修读。
第二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四条 学分计算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课程类别及学时数来确定。课程学分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学分和实践教学课程学分。
(一)理论教学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记1学分。超过8学时而不满16学时按0.5学分计算,不满8学时不计算学分。理论教学课程学时数除以16学时所得的结果,即为理论教学课程学分。
(二)实践教学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周记1学分,超过半周而不足1周按0.5学分计算,不满半周不计算学分。实践教学课程所用周数除以1周所得的结果,即为实践教学课程学分。
实践教学课程特指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
第五条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的质量的一种方法。课程学分绩点,简称课程绩点或学分绩点。
(一)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学分绩点=1 (分数—60)/10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计算
课程考核成绩按等级分为五级。五级计分制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计分计算标准为: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由五级计分制转换为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课程考核等级与学分绩点的关系,详见表一。
表一: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 五级计分制成绩 | |||
百分制成绩 | 对应学分绩点 | 五级计分制成绩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对应学分绩点 |
90-100 | 4.0-5.0 | 优秀(a) | 95 | 4.5 |
80-89 | 3.0-3.9 | 良好(b) | 85 | 3.5 |
70-79 | 2.0-2.9 | 中(c) | 75 | 2.5 |
60-69 | 1.0-1.9 | 及格(d) | 60 | 1.0 |
59分及以下 | 0 | 不及格(f) | 59分及以下 | 0 |
说明:100分的学分绩点为5.0,99分的学分绩点为4.9,其余类推。 |
第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修读课程数量和学习质量的一种方法,是区分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三章 学习年限及学分
第七条 学习年限
高中起点专科标准学习年限即学制:2.5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
专科起点本科标准学习年限即学制:2.5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
高中起点本科标准学习年限即学制:5年,最长学习年限10年。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弹行学制,但最低学习时间不得低于标准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延长后总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分要求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须修完不低于100学分方可毕业。高中起点本科须修完不低于200学分方可毕业。具体要求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九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理论教学环节学分不低于80学分,实践环节不低于20学分。高中起点本科理论教学环节学分不低于180学分,实践环节不低于20学分。
各层次学时学分基本要求见表二。
表二 各层次学时学分基本要求
学时学分求 | 高起专、专升本 | 高起本 | ||
学时 | 学分 | 学时 | 学分 | |
理论教学 | 1280 | 80 | 2880 | 180 |
实践教学 | 20周 | 20 | 20周 | 20 |
毕业要求 | 1280 20 | 100 | 2880 20 | 200 |
注:本要求适用于业余、函授类型文理各科专业。 |
第四章 课程体系
第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分为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其中理论教学环节类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理论教学环节类课程可包含配套理论教学的实践性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是根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目标,并结合学校实际而设置的包括前提性知识和工具性知识在内的基础知识,按照不同层次进行设置,同一层次公共必修课程一致,是该层次各专业必须修读完成的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按层次设置平台,详见表三。
表三:公共必修课程及学时学分分布
公共必修课程 | 高中起点专科 | 专科起点本科 | 高中起点本科 |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学时 | 学分 | 学时 | 学分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48 | 3.0 | 48 | 3.0 |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 64 | 4.0 | 64 | 4.0 |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48 | 3.0 | 48 | 3.0 |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48 | 3.0 | 48 | 3.0 | ||
英语 | 128 | 8.0 | 128 | 8.0 | 256 | 16.0 |
计算机网络 | 48 | 3.0 | 48 | 3.0 |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48 | 3.0 | 48 | 3.0 | ||
形势与政策 | 32 | 2.0 | 32 | 2.0 | ||
科技论文写作 | 32 | 2.0 | 32 | 2.0 | ||
应用文写作 | 64 | 4.0 | 64 | 4.0 | ||
文献检索 | 32 | 2.0 | 32 | 2.0 | ||
合计 | 352 | 22 | 368 | 23 | 720 | 45 |
说明:高中起点专科开设英语(1-2)、专科起点本科开设英语(3-4)、高起本开设英语(1-4)。
第十二条 专业必修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是体现专业特色和优势的课程,是区别不同专业的根本性内容,按照专业大类进行规范,大类专业设置的专业必修课程一致,是该类专业必须修读完成的课程。
第十三条 专业选修课程
专业限选课程是专业拓展和延伸的课程,是根据专业方向进行设置的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是拓展知识面和提升综合素质的课程,供学生任选。该类课程按照层次、学科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课程是专业延伸的部分,是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之后进行综合运用和实际操作的课程,这部分课程均属必修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主要包括两类类:一是独立开设的综合实习,单独计算学分,即把专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等分散的实践环节,集中安排进行;二是独立设置的毕业环节,单独计算学分,专科毕业环节要求完成毕业实践报告,本科毕业环节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本方案所指的实践教学课程就是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单独计算学分。所有类型和层次中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均按20周安排记20学分,其中,毕业环节占16学分,综合实习占4学分。
第五章 开课与选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制定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程表,教学计划按照模块式进行科学合理构建。
第十七条 按照教学计划,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主管部门每学期第12周前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并于第14周向学生公布课程安排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开课时间、地点以及考试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的学习进程,第一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兴趣爱好、选课指南、参照课表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在每学期第14至16周完成选课。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选课、退课。
第十九条 任何教师主讲的任何课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修读人数才能开课。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修读人数不低于15人。
第二十条 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必须先选修先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开设的课程均实行网上选课。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不纳入成绩库,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每生每期修读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5学分。
第二十三条 认真审查任课教师和毕业指导教师资格,严把选聘关。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撤换。对教改成绩突出、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效显著的教学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初预收学费;学生毕(结)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费。学院凭学生缴费收据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选课、听课、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后,应认真听课,按规定完成教学环节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除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外的课程,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听,经学院审批后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实验、上机等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考核。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点一律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以考试为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和口试笔试兼用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九条 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考试课程评分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应包含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到课、作业、课堂讨论、辅导答疑、实验、上机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0%,不低于20%。
第三十条 毕业作业、综合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所有成绩不及格者,均须参加重修或下学期初安排的补考。毕业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补考。
第七章 重修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跟班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课程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办理重修手续,并按学分制学费收取标准缴纳重修学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重修的成绩,按实得分或实得考核等级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及其次数,重修课的成绩按最高一次计算。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不满意学生,可向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参加重修;重修考试后,按考核最高一次成绩记载。
第八章 毕(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根据培养计划认为自己能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毕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毕业阶段。
第三十七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条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后毕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完成学业,编入下一届毕业班。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回校参加考试、重修或补作毕业作业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予发放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学位
第四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四川理工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并从2014级开始试点,2015级正式实行。
第四十二条 2013级及以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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